“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9 09:37:27  来源:山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1077

      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践行为民服务理念,深化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推进服务型、说理式执法实践,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社会监督作用,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守法合规经营,现选取部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太原市杏花岭区某酒店涉嫌诱导用户作出评价案
     2025年2月12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酒店前台放置展板,其上写明“五星好评+文字,延时退房一小时,赠送矿泉水2瓶”,该店涉嫌诱导用户作出评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迅速将“五星好评”摆放展板撤除,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大同市云州区某养发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3月10日,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养发馆在其美团账号发布“头皮冻干粉抗衰护理”团购方案,其中“抗衰”二字误导举报人。经核查,当事人于3月4日在网站上发布该广告,且无法提供该商品及服务有抗衰功能的有效证明材料,涉嫌发布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极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在发现后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临汾市尧都区某培训公司未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案
    2024年11月7日,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转办函(临市监[2024]283号),对某培训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收费场所未设置收费公示牌,未对收费项目及明细进行长期公示,仅在招生期间于楼梯口位置临时张贴收费明细和项目。当事人收费票据与收入明细账显示,当事人收费标准(1000元/生)与实际收费情况一致,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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