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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大同市某建设工程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中存在的样品编号与检验检测委托单上的编号不一致、样品编号没填写、检验检测委托单样品唯一性编号与原始记录中不一致、留样室的沥青防水卷材的样品和水泥留样桶内的水泥样品无任何标识等问题,导致所检样品无法与出具的报告相对应;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样品制备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且数据无法复核。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2025年7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
2025年5月,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山西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出具的建筑材料岩棉板《检验检测报告》,未按照标准规定进行状态调节。线索移交至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本案从轻行政处罚。2025年6月,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处9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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