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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下架该套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该计量器具较少,现场检测电子秤读数准确,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且为初次违法,改正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1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称阳泉市某公司销售过期挂面。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福临门秒惠家劲爽挂面,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确已过期。过期挂面共计10袋,进价为5元/袋,销售价为5.5元/袋,货值金额总计55元,过期后该批次挂面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过期商品未售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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