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05 10:22:42  来源:山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1373
灵石县某口腔诊所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显著标明期限案
     2025年1月8日,灵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某口腔诊所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的“口腔检查”团购优惠套餐,只标明了优惠卷的可使用时间(周一至周日全天可用,购买后90天内有效),未显著标明团购优惠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下架该套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高平市某蔬菜店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11月14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蔬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用的电子秤1台(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用于贸易结算,无检定合格标识,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定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使用该计量器具较少,现场检测电子秤读数准确,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且为初次违法,改正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阳泉市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1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称阳泉市某公司销售过期挂面。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福临门秒惠家劲爽挂面,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确已过期。过期挂面共计10袋,进价为5元/袋,销售价为5.5元/袋,货值金额总计55元,过期后该批次挂面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过期商品未售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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