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5-07-07 10:03:11  来源:大同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812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效保护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五、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七、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农(集)贸市场、花鸟鱼虫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八、请全市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并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滥杀、出售、贩卖、收购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广大经营者、消费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违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12315  0352-283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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