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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2025年3月21日)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
(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
(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
(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
(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
(九)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鼓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务。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依法依规维护公共信用信息资产权益。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信用奖惩协同。
(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
(十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十三)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五、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十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时,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先行受理。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十六)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
(十七)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及时将政府签订的合同、政府指导签订的合同等履约情况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经核实的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
(十八)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采集责任,优化精简采集指标和评价规则,提升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支持信用园区、街区建设。
(十九)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部门,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
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为。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金融领域信用信息,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基础征信服务。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全面加强征信监管,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一)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实际应用需求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十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二十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区后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监测。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教育,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持续开展“诚信之星”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政策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部署。《意见》的出台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制度的切实举措。《意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分级分类、归集共享、公示评价、奖惩应用、开放流通、安全保护为主线,围绕信用如何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坚持系统思维、实事求是、综合施策,擘画了下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蓝图,充分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下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脉络。
一、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社会信用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内涵外延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积极部署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取得重要进展:构建了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主体100%赋码转码;完善信用法律法规,推动全国27个省、18个地市出台信用条例,加快国家层面信用立法进程;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各类信用数据达807亿条;搭建了“国家-省-市-区县”四级联通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每日查询量超2亿次;奖惩措施实施清单制管理,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初步构建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全国统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助力信用主体融资超37万亿元;许多地方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在信用就医、信用停车、信用借阅等方面极大便利了广大百姓;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全社会基本形成“知信、守信、用信、爱信”的良好氛围。
如何更好发挥信用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意见》总体突出了四个“全”:全主体参与、全流程覆盖、全领域推动、全方位共建,也即参与信用建设的主体要更加广泛,信用应用与各业务环节要更加紧密,信用建设的领域要更加聚焦新业态新问题,信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手段要更加全面。
一、是全主体参与。人人讲信用,信用为人人。《意见》围绕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和司法机构等五类主体,分别明确了推进各类主体信用建设的具体任务;在政府支持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市场的驱动作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切实提升各类主体的信用参与感、责任感和获得感,彰显了社会信用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设理念。
二、是全流程覆盖。《意见》充分以系统观念推动各类信用手段实现统一闭环。信用体系建设要更加注重信用数据“采、存、评、用、退”全流程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有效,保护主体合法权益;更加注重信用监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各项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应用,确保业务各环节合法合规、高效有序查询信用信息、应用信用报告;在融资信用服务以及其他信用场景建设中更加注重人流、物流、信息流、订单流、资金流、数据流等生产要素的全流程管控,提高信用风险智能监测、识别、防控和预警水平。
三、是全领域推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的建设目标和具体任务。除了传统的重点领域外,《意见》强调了将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等新领域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还明确要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等平台经济新领域的信用监管。《意见》强调了推动信用报告在公共管理、市场交易等各个领域的深入应用。
四、是全方位共建。《意见》充分展现社会信用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的特色。强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全方位细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信用奖惩措施。统筹兼顾社会信用的公益性产品服务的价值发挥,也考量了市场性产品服务的价值回报。全方位推动信用制度、信用技术、信用理念和诚信文化间的融合发展。
二、面向未来,以规范化、市场化、一体化、精准化、国际化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统一制度规则提升信用规范化水平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完善信用法律法规、统一各类制度规则,集中回应社会与市场的困惑和堵点,稳步提升信用建设的规范化水平。一是持续健全信用法治体系。《意见》继续强调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进一步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二是规范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对公共信用信息采取统一的目录制管理,以应用场景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动态更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各级政府部门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目录归集信用信息,不能以权责限制等理由禁止信用信息共享。三是规范失信信息认定。《意见》提出失信信息要建立分类机制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以解决失信信息泛化滥用问题。四是规范失信惩戒措施。《意见》要求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尤其是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都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五是完善规范的标准规则。《意见》提出要建立信用信息流通准入、公示和管理标准规则,明确以标准规则推动信用信息规范使用。六是规范信用评价体系。《意见》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七是规范信用服务机构行为。《意见》提出要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为,为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提供依据。
(二)坚持市场驱动提升信用市场化水平
《意见》对于市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提出更高要求,全文先后6次提到信用服务机构。《意见》的实施将让社会各界高度期待未来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一是以市场驱动作为基本原则。市场的活力与创新决定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度与广度,要充分调动市场力量、鼓励更多主体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不断创新发展。二是归集市场信用信息。《意见》提出坚持公共与市场的信用信息相互融合,提出国有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和推动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为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提供法律依据。三是以授权运营推动公共信用信息走向市场。《意见》首次明确以授权运营的方式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要求从国家层面加快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鼓励经营主体依托信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维护信息的资产权益,为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清洗、开发、应用机构提供合理的价值回报。四是拓展市场化激励举措。《意见》首次提出要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明确了激励举措既要有政府层面也要有市场和社会层面,即要有政府部门参与,也要有平台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加入,形成全方位的守信激励大格局。五是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意见》强调要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要鼓励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创新提出要发展信用交易、信用销售等新服务、新模式。六是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意见》高度重视信用服务机构的高质量发展,全文多次对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具体要求,包括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实现信用信息公示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服务机构要与信用修复保持同频更新、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等,彰显中央对于信用服务机构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期待。七是促进信用经济发展。《意见》明确提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8项业务模式,以市场化的服务创新推动信用经济发展。
(三)共建共享共用提升信用一体化水平
信用建设靠人民,更为人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部门多、覆盖群体广、社会影响大,信用信息的不同步、信用平台的不联通、信用评价的不互认、信用奖惩的不一致,都可能影响主体合法权益,进而影响信用建设成效。这都要求社会信用体系要系统化谋划、一体化建设。《意见》对于社会信用的一体化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准确把握党的领导的重要意义。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心骨、定盘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始终,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二、是实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体化发展。《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地位。明确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尽快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及时共享交换。三、是打造一体化的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意见》对于下一阶段信易贷模式发展描绘了清晰路径,提出要继续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实现更大程度的信息归集,确保各类数据能够支撑信易贷服务模式的迭代升级。四、是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意见》明确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调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五、是建立统一的信用修复机制。《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渠道,并加强修复协同。
(四)依托数字技术提升信用精准化水平
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发展,加强信用数据综合治理,全面提升信用数据的“量”和“质”,以更精准的数据、更精准的模型、更精准的算法、更精准的措施,为各类信用主体提供更精准的信用画像。
一、是精准的信用数据。对信用数据要根据应用需求进行适当加工处理,推动数据标准化、标签化、场景化,确保数据常态可信、精准可用。二、是精准的信用评价。不同的应用场景适用于不同的评价机制,在掌握精准信用信息的基础上,还要形成一套精准的评价体系,才能确保指标科学合理、评价结果精准有效。三、是精准的奖惩措施。《意见》明确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这就要求奖惩措施必须精准,必须与信用行为要相匹配,要避免用力过猛。四、是精准的信用监管。《意见》明确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的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差异化监管的更高水平就是精准监管,充分考虑地区特色、行业特色、场景特色等。五是精准的评估机制。《意见》首次提出要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对于已归集共享的信用信息要保证其内容准确、字段完整、更新及时,避免一归了之、归而无用的情况。
(五)深化合作交流提升信用国际化水平
信用的底层是规则和契约。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是孤立的,一、方面要积极对接国际规则,学习国外先进的信用理念和管理手段,参与到国际信用服务市场中去;另一方要善于总结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功经验,基于“中国问题”提出“中国方案”,为国际社会的信用建设贡献中国力量。《意见》首次对我国信用服务机构和企业“走出去”作出系统性谋划。一是实现跨境数据流通。《意见》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通过数据流通加强国内信用服务市场与海外市场的交流互动,有力支撑海外企业“引进来”、国内企业“走出去”。二、是实现跨境信用合作。《意见》为市场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提供政策依据,大力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实现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产品跨境互认。三、是培育国际化的信用机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通过国内和海外的业务合作支撑我国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
总体上,《意见》妥善处理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理念与制度、政府与市场、激励与惩戒、应用与安全、规范与创新、国内与国外等几组关系,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作者: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 曾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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